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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大量农村耕作用地,破坏大量耕地的属于违法行为,构成非法占有耕地罪,为了适应经济建设的需要,为人民建设更美好安宁的家园,方便交通,充分发挥...
办理土地证有一个邻居不签字,可按照以下方法处理:在房屋建成后,当事人向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然后根据《土地登记办法》第九条之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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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与邻居之间属于相邻权纠纷。 1、邻居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据您题中所述,您持有土地建设使用证能够证明您取得该片土地的使用权,而邻居现在想要施工想占用你家的面积,侵害了您的合法权益,邻居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 2、您可以请求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政府进行调解,但是如果街道办事处经调解无法解决你们之间的矛盾,您需要向法院起诉要求邻居停止侵害。 3、若此面积真存在争议,邻居不能仅凭证人就证明土地归他使用,而需要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该片土地的使用权归他所有,否则无法证明土地是邻居的。 4、危房重建各地区的政策并不统一,一般您需要提交危房重建申请书,由村委会盖章,证明情况属实,再将申请提交乡镇政府审批,经乡镇政府现场勘察同意后,上报县(区)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再进行勘测,有些地区还需经危房鉴定机构鉴定后才能审批。具体详细请况您可以咨询村委会。 综上,邻居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建议您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可以同邻居协商解决,要求其返还被侵占的确权土地面积; 2、协商不成,可以向村委会反应,依照确权土地面积调解纠纷,要求对方返还土地面积; 3、村内调解不成,可以向当地土地承包经营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给你我的观点,:1、耕地占用费和耕地占用税完全是两个概念,在我看来没有对比的基础。2、耕地占用费是比如一个企业占用了国家或集体的耕地,需要对其做出补偿而支付的费用,这项费用可能一次性支出,但在实务中更多是每年支付的;3、耕地占用税,是国家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农用耕地,而向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一次性征收的税种。4、两者的共同处都是出自为了保护国家用于农业生产的耕地,毕竟中国的耕地按人均算真的是太少了给你附上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帮你更好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一条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农用耕地,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占用前三年内曾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亦视为耕地。第三条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都是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第四条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计税,按照规定税额一次性征收。第五条耕地占用税的税额规定如下:(一)以县为单位(以下同),人均耕地在一亩以下(含一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二元至十元;(二)人均耕地在一亩至二亩(含二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一元六角至八元;(三)人均耕地在二亩至三亩(含三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一元三角至六元五角;(四)人均耕地在三亩以上的地区,每平方米为一元至五元。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上述规定税额减半征收。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经济发达、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适用税额可以适当提高,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上述规定税额的50%。各地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上述规定税额范围内,根据本地区情况具体核定。第六条纳税人必须在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占用耕地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按有关规定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退还耕地的,已纳税款不予退还。第七条下列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一)部队军事设施用地;(二)铁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和停机坪用地;(三)炸药库用地;(四)学校、幼儿园、敬老院、医院用地。第八条农村革命烈士家属、革命残废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户,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纳税确有困难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给予减税或者免税。第九条耕地占用税由财政机关负责征收。土地管理部门在批准单位和个人占用耕地后,应及时通知所在地同级财政机关。获准征用或者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向财政机关申报纳税。土地管理部门凭纳税收据或者征用批准文件划拨用地第十条对获准占用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未在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向财政机关申报纳税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纳税款5‰的滞纳金。第十一条对单位或者个人获准征用或者占用耕地超过两年不使用的,按规定税额加征两倍以下耕地占用税;对未经批准或者超过批准限额、超过农民住宅建房规定标准的,由土地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二条纳税人同财政机关在纳税或者违章处理问题上发生争议时,必须首先按照财政机关的决定缴纳税款和滞纳金,然后在十日内向上级财政机关申请复议。上级财政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诉人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答复。申诉人对答复不服的,可以在接到答复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三条占用鱼塘、园地、菜地及其他农业用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第十四条本条例的规定不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第十五条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实施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并报财政部备案。第十六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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