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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为者主观上有意利用信用证进行欺诈活动,骗取财产的目的。是否存在诈骗财物的目的,是区分本罪和一般由于过错或其他原因,错误使用信用证的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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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上,信用卡诈骗罪主要包括:(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身份证明骗取的信用卡。(2)使用无效信用卡。(3)冒用他人信用卡。(4)恶意透支。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所谓伪造的信用卡,是指模仿信用卡的质地、模式、版块、图样以及磁条密码等制造出来的信用卡。所谓使用,是指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利用伪造的信用卡,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是指根据法律和有关规定不能继续使用的过期的信用卡、无效的信用卡、被依法宣布作废的信用卡和持卡人在信用卡的有效期内中途停止使用,并将其交回发卡银行的信用卡,以及因挂失而失效的信用卡。此外,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还包括使用涂改卡。3、冒用他人的信用卡冒用是指非持卡人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持卡人的信用卡而骗取财物的行为。4、进行恶意透支所谓恶意透支,根据《》第196条第二款的规定,是指信用卡的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善意透支和恶意透支的本质区别在于行为人在主观上的差异。
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如下: (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既对国家的信用卡管理制度造成侵害,同时也给银行以及信用卡相关人的公私财物所有权产生损害。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其具体行为表现为: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诈骗。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进行诈骗。 3、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作骗。 4、使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单位亦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并且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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