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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根据《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规定: 第五章迁移登记第三十条公民离开户口登记的常住地到另一常住地实际长期居住的,应当由迁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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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可以直接由现户口所在地迁向目的地。具体步骤是:1.向迁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请2.迁入地派出所同意迁入3.向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迁出申请4.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户籍证明 5.持户籍证明和相关证明材料(你的理由)前往迁入地的市级公安局户政科申请迁入6.户政科签发《准迁证》 7.持《准迁证》回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迁出并开迁移证 8.持迁移证、身份证去迁入地派出所入户。
当事人应事先咨询房产所在地的辖区派出所工作人员: 1、在当事人及子女符合户口迁入地的准入政策要求(如房产面积、迁入户口的总人数、购房年限等),并且当地的村(居)委会同意接收的前提下; 2、当事人可以带上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房屋产权登记证(购房合同、原始收据)、社保证明、居住证等资料; 3、去户口迁出地的辖区派出所户籍科,申请迁移户口、领取户口迁移证,再向房产所在地的辖区派出所申请落户即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1、到目前户籍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开具迁出证明。 《户口登记条例》第10条第1款规定: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2、办理迁入手续。 《户口登记条例》第13条第1款规定: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3日以内,农村在10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3、不同省区对户口迁移手续问题还作出了更加具体的规定,如果不明白如何办理户口迁移手续,亦可到当地的公安户口登记机关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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