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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人生活费的起算时间

2022-10-21
案情:2009年8月17日17时50分许,王某驾驶变型拖拉机车沿334线由南向北行驶至如皋市如城镇新庄村8组路段,车辆前右部碰撞由东向西左拐弯进入334线由胡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前左部,致胡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王某、胡某分别负事故的同等责任。胡某被评为其骨盆畸形构成十级伤残、左腕关节活动障碍构成十级伤残。胡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王某与保险公司承担医疗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赔偿责任。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胡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车损、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合计89325.08元。其中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从定残之日起计算,徐某、胡**均年满69周岁,抚养年限各为11年,按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5804元每年,计算为22*5804*11%=14045.68元。裁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综上所述,该项规定未明确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开始之日,司法实践中从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还是从定残之日起计算,存在一定的争议。小编认为从定残之日起计算符合法律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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