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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人民政府每年对下级人民政府和管理机构进行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责任考核;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政府职能部门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考核结果应当纳入政府绩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城市公共交通体系,构建便捷通畅的城乡交通网络,鼓励绿色出行,减少机动车污染物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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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森林、林地、湿地、绿地的规划和建设,发挥森林、湿地等自然生态系统在应对气候变化、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安全、抵御自然灾害中的重要作用。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生态文明建设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依法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生态文明建设信息或者弄虚作假;(二)不依法制定、公布落后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限期淘汰计划;(三)引进不符合生态法律、法规、政策、规划和强制性标准项目;(四)无正当理由不接受监督;(五)未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六)未依法及时受理检举、投诉和控告或者不及时对检举、投诉和控告事项进行调查、处理;(七)未完成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责任;(八)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发展生态工业、生态农业、现代种业、设施农业、生态林业、生态服务业等产业,将低碳、节能、节水、节地、节材、、资源合理开发和综合利用、主要污染物减排、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固体废物处置和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等项目列为重点投资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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