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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欠款期间恶意转移财产的表现 (1)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1、如果你们申请强制执行,在法院送达执行裁定后,对方将其财产转移,属于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2、如果你们还没有起诉,那么对方并不属于恶意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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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转移财产的情形: 1、转移已有存款; 2、收入不存入夫妻名下的存折; 3、私自出售房屋; 4、私自出售其他夫妻共同财产; 5、私自无偿转让或赠与夫妻共同财产等; 6、一方恶意负债; 7、虚打欠条; 8、虚报开支。
司法解释 对于界定恶意转移财产,法律上是有所限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即作了规定。该司法解释188条明确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处理:[1] (一)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交易财产、放弃到期债权、无偿为他人提供担保等,致使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 (二)隐藏、转移、毁损或者未经人民法院允许处分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的; (三)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的; (四)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按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五)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个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的。[1] 这其中,“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造成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即属于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1] 民诉法 那么,对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人民法院是如何处理的呢?该解释也同时规定“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处理”。[1]即: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1]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1]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1]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1]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范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法律适用,明确了什么是有能力执行,是指根据核实的证据证明,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有可执行的财产或者有履行特定行为义务的能力。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进一步明确了有能力拒绝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包括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损坏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导致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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