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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单位和个人就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向食品药品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或农牧、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卫生、商务、环保、城管、民族宗教等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有...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鲜食品种植、养殖基地不按照规定记载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使用以及防疫、检疫等情况的,由农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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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牧、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卫生、商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时,依据各自的职权范围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复制有关资料;(二)进入种植、养殖基地,加工、销售和使用场所进行抽查、检验;(三)对经检测不合格的生鲜食品,有权查封、扣押并监督生产经营企业进行无害化处理,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销毁;(四)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措施。
违反本条例规定,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畜禽产品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责令停止经营,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收回已售出的畜禽、畜禽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和未售出的畜禽、畜禽产品;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建立生鲜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制度。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建立本市生鲜食品安全信息监督管理系统,适时向社会公示下列信息,并提供信息查询服务:(一)实施重点监督管理的生鲜食品名录;(二)定点屠宰厂(场)、生鲜食品生产基地以及批发市场名单;(三)经认证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名单;(四)生产经营的生鲜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受到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查处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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