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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条件 (1)有明确的被告; (2)有明确的诉讼请求; (3)有明确的损害后果; (4)原被告双方确立了明确的医患关系; (5)受诉法院对案...
(一)医疗行为存在过错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但不构成医疗事故的; (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在计划生育服务中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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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二款第八项规定: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医疗机构对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对医疗过错不承担举证责任,即举证责任倒置。对于这一点,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1)患者(原告)应承担初步举证责任。患者(原告)应首先证明与医疗机构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并接受被告医疗机构的诊断和治疗,造成损害。病人(原告)可以通过门诊或住院病历、检查诊疗报告、诊断结论等证明。事故发生后,患者应在第一时间要求医生复印病历并保存第一手资料。2)医疗机构(被告)应当证明其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无因果关系,并证明其医疗行为无过错。必须证明这一点。3)医疗机构(被告)无法出具合理说服力、符合法定要求的证据,无法证明其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和医疗过错的,人民法院将依法推定医疗机构(被告)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推定其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医疗机构(被告)将承担败诉结果。
第一步就是先申请。当事人可以向当地的医学会提出申请,当事人在提交相关材料后,医学会应该在45日内组织鉴定并得出鉴定结论。这就是采取下一步行动的依据,当然,如果对鉴定结论不服,可以申请上一级鉴定,但不能对鉴定委员会提起诉讼。第二步就是收集相关证据。当事人可以将医院的就诊记录(病历、发票、病情证明、诊断报告、手术记录等等)作为证据固定下来。第三步就是向法院提起诉讼。向法院提起诉讼需要以下材料: (1)民事起诉状。民事起诉状可以委托相关专业人士起草,也可以自行草拟。 (2)原、被告身份信息。被告信息个人难以调取,可以委托律师进行查询。 (3)相关证据。鉴定报告、医院就诊记录等等。
医患关系建立后,患方对医疗行为有异议可以选择侵权之诉也可以选择违约之诉,这是患方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将医疗纠纷的案由分为两类: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和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而在医疗侵权纠纷中仅仅规定了“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那么,这是否意味着在医疗侵权纠纷中只有构成医疗事故的才能以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为案由提起诉讼,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则不能起诉,该《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并未对此加以解释。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之后颁布的《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一下简称《通知》),中明确将医疗侵权纠纷的法律适用分为两种:即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而对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可见,两者在对医疗侵权纠纷的分类上是存在冲突的。 既然非医疗事故损害纠纷都不能作为案由成立,那么其就不应该成为人民法院审理的范围,而按照《通知》的规定又有其适用的法律,也就是说可以成为法院的审理范围,显然这样的规定是矛盾的。《通知》在法律适用上的不同规定为当事人在发生医疗纠纷后选择对其有利或者说最能获得高额赔偿的民事法律关系进行索赔提供了立法依据。从司法实践中看,由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赔偿额度较低,当事人便会积极选择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索赔。两个规定上的不一致,使得当前医疗纠纷案件的审理出现了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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