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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符合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87号令)第三条规定; 2、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办建[2001]2...
如果在现场,专业分包、劳务分包以“没有合同关系”为由拒绝对违规操作进行整改,这说明总包的管理有问题,因为他们的施工行为也代表了施工总包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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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对建筑工程的劳务分包并没有详尽的规定,仅有建设部的部门规章《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5年建设部又发布了一个《建设部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该意见指导思想意在以发展劳务企业为突破口,建设预防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调整全行业建筑队伍组织结构,提高劳务队伍的职业素质,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该意见的工作目标,从2005年7月1日起,用三年的时间,在全国建立基本规范的建筑劳务分包制度,农民工基本被劳务企业或者其他用工企业直接吸纳,"包工头"承揽分包基本禁止,为此还提供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譬如简化建筑劳务分包企业资质审批程序、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用工必须办理社会保险、加强对承包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的使用监管,加大农民工职业培训资金投入数额等,其目的就是规范建筑工程的劳务分包。但截至到目前我国的建筑工程劳务分包仍然存在诸多不完善的方面。主要原因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规范建筑工程劳务分包的法律法规不健全。建议在《建筑法》的修订上,充分肯定劳务分包的法律形式,明确建筑工程劳务分包中的劳务用工制度,严格禁止"包工头"承包劳务工程。 2、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对规范建筑工程劳务分包重视不够。建议各级政府部门加强劳务的管理,重视劳务企业的发展,多渠道建立和发展劳务企业。
专业承包单位不可以再进行专业分包,可以进行劳务分包(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单位)。 总承包单位在获得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的批准后,可以进行专业分包(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当然也可以进行劳务分包(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单位)。
《建筑法》第29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注意只能分包部分工程,主体工程分包出去是违法的。第29条进一步规定”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将违法分包的情形界定为: 1、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2、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经建设单位认可的,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建设单位的; 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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