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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并不当然无效,其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有效的。 因此在司法实...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并不当然无效,其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有效的。 因此在司法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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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不一定是无效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有效的。除此之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理解与适用:该规则衔接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追认制度。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从事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有效之外应为无效。但立法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效之外的无效行为归入了可追认,通过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可生效。
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效力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如果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是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而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也就是实施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效力待定的,需要经过其监护人的追认才能生效。此外相对人也享有催告的权利,而法定代表人在收到催告通知后三十日内予以追认,在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也有撤销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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