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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持械聚众斗殴的”认定1、“械”是指各种枪支、治安管制器具、棍棒等足以致人伤亡的工具。对于持砖块、酒瓶类一般工具进行斗殴的,要结合所持一...
关于“持械聚众斗殴的”认定1、“械”是指各种枪支、治安管制器具、棍棒等足以致人伤亡的工具。对于持砖块、酒瓶类一般工具进行斗殴的,要结合所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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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同一方有持械,则应认定为持械聚众斗殴,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聚众斗殴罪,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持械聚众斗殴”中的“器械”解释为:治安管制刀具以及枪支、棍棒等足以致人伤亡的工具。在审理聚众斗殴犯罪中一般理解为凶器,如匕首、刮刀等治安管制刀具和枪支、铁棍、木棒等足以致人伤亡的器械。在具体的聚众斗殴案件中,往往使用的工具较为复杂,有使用砖头、石块的,也有用椅凳、砸碎的啤酒瓶等攻击对方。一种物品或者器械在没有使用的时候,界定为“凶器”是比较困难的,因此严格界分“械”和“凶器”几乎不可能。凶器分为性质上的凶器和用法上的凶器。性质上的凶器是指枪支、刀具等性质上主要用于杀伤人身的器具,这毫无疑问属于凶器。用法上的凶器,是指从使用方法来看,可以用于杀伤他人的器具。
持械聚众斗殴的是聚众斗殴罪的法定刑升格条件。指参加聚众斗殴的人员使用器械或者为斗殴携带器械但实际未使用的情形。 (1)“械”指各种枪支、刀具、棍棒、砖块等足以致人伤亡有杀伤力的器物。 (2)“持”包括事先准备器械携带至现场使用器械斗殴,也包括使用事先藏匿在现场的器械斗殴,但在斗殴过程中从对方手中夺得器械而使用,或者在斗殴的现场随手找到器械使用,都不能认定为持械。因为事先没准备器械,说明行为人缺乏持械斗殴的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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