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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工伤保险公司赔偿了公司还赔偿不的答案是肯定的。 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支付下列费用: 一、停工留薪期间的工...
申请工伤认定,认定后做伤残等级鉴定,根据鉴定等级计算工伤待遇。 工伤赔偿包括:工伤医疗费、停工留薪期间工资、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有伤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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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 工伤赔偿是按受伤前12个月工伤保险平均缴费工资,不是个人实际拿到的工资
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你在第二次住院后只要向单位主张权利要求赔偿了,时效就中断。
第一种意见认为,金某受伤后就工伤待遇事宜与某金属公司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属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金某再主张相关的工伤待遇应不予支持。 第二种意见认为,金某在受伤后虽然与某金属公司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但由于签订协议时,金某未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对其可享受的工伤待遇并不清楚。故应由某金属公司依法给付金某相应的工伤待遇。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虽然契约自由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当事人意思自治在传统民法上是受到充分尊重和保护的。金某作为劳动者有权处分自己的私权利,其在受伤后,通过自愿协商的方式与公司签订赔偿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 但由于金某在签订协议时尚未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其作为一名普通职工,对工伤认定程序以及其应享受什么样的工伤待遇并不完全知晓,而且协议内容是由用人单位拟定的,不能完全反映劳动者的自主意志。 除非劳动者出于特定的目的,在明知其应当享有全部待遇的前提下,明示放弃,否则,不得认为劳动者放弃了其权益。由于工伤待遇是对受伤职工的生活救济和补偿,是法定待遇,较之民法增强了国家干预的色彩,体现了对劳动者的保护。 国家为工伤待遇立法的目的就是为了避免用人单位的补偿不足额不到位。故本案中,不得以双方约定的协议而排除某金属公司依据《工伤保险条例》所应承担的法定强制性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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