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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当事人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当事人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当事人配合行政...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少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二)被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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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三)配合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依法应予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法定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有以下四种: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这里的关键是“主动”,主动体现了违法当事人对实施违法行为的补救,是从主观积极的角度来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 (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这些人从主观上看是不完全愿意实施违法行为的,客观上在违法过程中所起的作用也较小。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这种情况是当事人以实际行动对违法行为予以补救的最积极的体现。 (4)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这是考虑到行政违法行为的形式和种类繁多,不可能在法条中全部罗列详尽的概括在内。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减轻处罚: 1、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 3、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 4、犯罪预备、中止或未遂的; 5、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根据《刑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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