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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的构成需要以下要件:1、男女双方的同居(即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2、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
事实婚姻的构成需要以下要件:1、男女双方的同居(即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2、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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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已经失败,民法典仍然有事实婚姻。但事实婚姻只能在1994年2月1日前同居。事实婚姻是指1994年2月1日以夫妻名义同居的特殊婚姻关系。
我国对事初婚姻一般不予承认和保护,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无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周围群众也认为是夫妻的一种关系。基本特征是:(一)男女双方均无配偶,如一方或双方有配偶,则为事实重婚,而非事实婚姻。(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为周围群众所公认。双方当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这是事实婚姻与其他不正当的两性关系的显著区别。(三)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没有履行法定的结婚程序,因而是一种违法婚姻,这是事实婚姻与合法婚姻区别的主要标志。在我国,结婚仪式不是法定的程序。因此,当事人只要未进行结婚登记,无论是否举行结婚仪式,均属于事实婚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根据这条规定,1994年2月1日前,已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可以按事实婚姻处理,即这种婚姻才是法律上的事实婚姻,才受法律保护,在离婚时对于子女、财产的处理都可以参照登记婚姻处理。但在1994年2月1日以后,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才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在向法院起诉离婚时需补办结婚登记的,否则法院将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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