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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需申请人带上申请书、被收养人的《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没有出生证明的,必须附无利害关系的二位以上见证人,证实捡拾弃婴的经过的证明材料)、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或公证机关的《公证书》到所在地行政机关进行办理上户手续。
申请收养小孩入户由收养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材料上报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接到上报材料后,经审查,对有权作出审批决定的户口申报事项,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返回派出所,或者按规定签署审核意见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地级市公安机关;地级市公安机关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派出所在接到上级公安机关审批决定的二日内,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经批准同意收养的申请,申请人可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收养入户手续。《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所需要的材料和办理步骤: 1、申请书。叫你亲戚写一份申请书,意思就是要把你的户口迁过来和他户口落户在一起目的原因。 2、叫你亲戚拿申请书和他的户口簿、二代身份证,到他的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户籍管理部门去办理“准迁证”。 3、拿到“准迁证”后,带上你的户口簿、二代身份证,还有你亲戚的户口簿去你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户籍管理部门去办理“户口迁移证”。 4、拿到“户口迁移证”后,带上你的户口簿和你亲戚的户口簿,还有二代身份证去你亲戚的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户籍管理部门办理落户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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