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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公司股东出资: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性财产进行估价,可以依法转让;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非货币资的非货币性财产,应当进行评估和核实,不得高估或者低估。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价格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全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立的账户;以非货币性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产权转让手续。 股东不按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公司法规定的出资方式如下: 1、货币。设立公司必然需要一定数量的流动资金。以支付创建公司时的开支和启动公司运营。因此,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 2、实物。实物出资一般是以机器设备、原料、零部件、货物、建筑物和厂房等作为出资。 3、知识产权。所谓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其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民事权利。传统的知识产权包括商标权、专利权和著作权。 4、土地使用权。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股东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后向公司出资而使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 另一种是公司向所在地的县市级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过审查批准后,通过订阅合同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公司依照规定缴纳场地使用费。前者为股东的出资方式,但必须依法履行有关手续。
根据新的《公司法》,出资金额可由股东(发起人)自行决定。因此,有人认为,股东(发起人)可以随意认购注册资本,无限期不履行出资义务。事实上,即使根据修订后的《公司法》,股东(发起人)仍在认购出资范围内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认购出资的范围仍然是决定股东(发起人)承担责任范围的决定因素。此外,可以自行约定出资期限并不意味着无限期不履行出资义务。出资期限可以约定,并不意味着长期不履行出资义务不承担责任。即使没有法定出资期限的强制性,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发起人)仍有权要求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发起人)承担出资义务。?因此,股东(发起人)在设立公司时,仍应合理客观地协商确定注册资本和投资期限。避免不切实际的认购和违反投资义务,以免增加自身责任,承担不必要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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