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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位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当月缴费,次月生效。 2、即次月参保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受到事故伤害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应当在发生工...
工伤保险是我们常说的五险种的一种,工伤保险的保障体现在受保人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者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保险赔偿通常是从国家和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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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关系从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之日起生效。新员工入职,当月无参保,用人单位为该员工参保时选择当月生效的,该员工的工伤保险生效时间为次日零时。用人单位为该员工参保时选择次月生效的,该员工的工伤保险生效时间为次月1日零时。《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连续中断三个月不能使用。参保人员应在纳入参保范围3个月内参保,自缴纳职工医保费的次月享受。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参保手续,或连续中断缴费三个月的,视为中断参保。在中断后办理参保手续并连续缴费满6个月后,方可享受医保待遇。三个月内补缴的,从补缴的次月起享受医保待遇。
1、办法的适用范围增加了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第2条) 2、增加了工伤保险基金提取储备金的规定,储备金主要用于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第7条) 3、扩大了基金支付范围,增加了工伤保险基金可用于“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的内容。(第11条) 4、调整了工伤认定的范围以及不能认定为工伤的三种情形。(第14条、第16条) 5、增加了对劳动能力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期限规定。(第30条) 6、调整或者增加有关工伤医疗和康复费用支付渠道的规定,并明确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人员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第3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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