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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医疗纠纷,首先可以医患双方进行协商调解,调解不成的,医患任何一方均可向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请求。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后会指派专人妥善保管...
医疗纠纷处理流程:发生医疗纠纷—向医疗机构投诉---复印封存病历---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处理—--(不服)申请再次鉴定—卫生行政区部门作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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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处理流程:发生医疗纠纷—向医疗机构投诉---复印封存病历---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处理—--(不服)申请再次鉴定—卫生行政区部门作出处理决定--(不服)行政复议,诉讼处理流程:发生医疗纠纷—向医疗机构投诉—复印封存病历—起诉—第一次开庭(质证病历)--委托医疗事故鉴定--(不服)申请再次鉴定——再次开庭—判决--(不服)上诉。
1、医疗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和当事人应积极说明,及时解决纠纷。当患者或家属不能理解或接受时,当事人可以自愿填写医疗纠纷处理委托书,科主任签署意见,委托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处理。 2、 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人员对医疗纠纷进行调查核实,得出初步结论,同时封存有关的病历资料及相关物品,将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向家属通报,解释,并组织力量维护工作秩序。 3、 较为复杂的医疗纠纷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根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报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向患者通报,解释。 4、医疗纠纷发生后,需要市卫生局协调解决的,由医院相关职能科填写医疗纠纷协调处理委托书,由院长或分管院长签字后委托市卫生局处理,具体由市卫生局医政科负责。
应当立刻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报告,相关人及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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