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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针对离婚案件的不同性质,将采取不同的调解步骤:...
调解是的必要过程,这个是没有程序的,只是组织双方在一个会议室里面谈谈。离婚调解,是指婚姻当事人一方要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对离婚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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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停是审理离婚案件的必要手续,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情况进行调停安排,在多个阶段组织调停调停、诉讼中调停、判决前调停等多个阶段组织调停。正常程序是,法院通知案件双方当事人前往法院调解,期间法院可能会组织一次调解,也可能会组织多次调解。对于第一次起诉离婚的案件,如果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原告也无证据证明被告存在“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等法定情形的,法院一般会着重于进行调解工作。但离婚案件的调解也必须坚持自愿和合法的原则,避免久拖不决,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如果调解和好,因离婚案件的特殊性,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原告撤诉即可;如果经调解双方自愿离婚,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离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等同于民政局的离婚证。
离婚调解程序:(一)法院调解的程序中调解的开始法院调解无论在哪种程序和哪个阶段适用,它的开始均包括两种方式:一是由当事人提出申请而开始;二是法院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主动依职权调解而开始。审判人员在这一阶段的主要工作是,征求双方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的意见,讲明调解的好处、要求和具体作法,并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和义务,用简便的方式通知当事人和到庭,为调解的进行做好准备。(二)法院调解的程序中调解的进行法院调解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调解工作既可以由合议庭共同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中的一个审判员主持,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由独任审判员主持。调解开始后,审判人员应当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关于案件事实和理由的陈述,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明确双方各自的责任。然后,有针对性地对双方当事人阐明有关的政策和法律,引导当事人就具体的争议事项进行协商。在协商过程中,审判人员可以提出建议方案供双方当事人参考,但是不能强迫当事人接受建议方案。当事人双方或者单方也可以提出调解方案。调解协议通常是在调解方案的基础上形成的。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法院应当将调解协议的内容记入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或者经特别授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或者法定诉讼代理人签名。(三)法院调解的程序中调解的结束调解的结束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因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而结束;一是因调解不成,未达成调解协议而结束。对于经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对于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协议不被人民法院认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束调解程序,恢复审判,及时作出裁判,而不能久调不决,这是不合适的。
《》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进行调解”。据此,调解是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即使起诉前已经婚姻登记机关、街道组织调解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仍应进行调解。在进行调解时,审判人员必须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对双方进行说服工作,宣传法律、政策和社会主义伦理道德,对有过错的一方进行批评,对无过错的一方进行疏导。调解开始后,应首先做好调和工作。感情尚未破裂,但双方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及时判决不准离婚;双方感情确己破裂,没有和好可能的,则应做好调解的工作,当事人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及时判决准予离婚。调解是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并不是指当事人非接受调解不可。对离婚当事人进行调解,也必须坚持自愿和合法的原则。一方面,必须双方当事人自愿接受调解,而不能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另一方面,所达成的协议内容必须是经说服教育并由当事人民主协商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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