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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述3个地方各人民法院对这类运输合...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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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的,首先看双方在书面合同中是否对管辖法院有过约定,有过约定的从其约定。 2、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3、若双方在书面合同中没有对管辖法院有过约定,则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则只能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为方便胜诉后执行,建议到上海法院起诉。
一、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管辖的规定 1、因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产生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一条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航空快递运输合同的法律特征 航空快递运输合同,从法律特征上看,有以下几点: 第一,航空快递运输合同的标的是使用民用航空器运输快件这样一种服务性的行为,所以,航空快递运输合同在本质上属于提供劳务的合同。 第二,航空快递运输合同是双务、有偿的合同。合同双方互负义务,并且其义务有对应性,这体现了它的双务性。同时,发件人需为其得到的运输服务支付报酬,这体现了它的有偿性。 第三,航空快递运输合同中包含有大量格式条款,具有标准合同的性质。一方面,航空快递运输合同的条款基本上都是由快递企业一方预先制定、反复适用的,另一方面,国家对这些条款要加以审核,既要保护作为承运人的航空运输企业的利益,又要保护托运人的利益,这体现了国家对航空运输合同的监管、控制。 第四,航空快递运输合同中的收件人,往往是发件人之外的第三人,也就是说,此时的航空货物运输合同是一种涉及第三人的合同。 第五,航空快递运输合同具有极强的时效性。 第六,航空快递运输合同具有体现国际惯例的特点。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产生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当合同发生纠纷,要起诉维护自己的权利,那么在起诉时应该选择哪个法院呢? 首先,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遵从意思自治优先,也就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可自行在法律规定的几个连接点选择管辖法院。但如果选择管辖法院的约定不明确或者选择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规定确定管辖。 其次,如果双方未约定管辖法院且合同尚未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此,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准;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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