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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借条债权人不可以私自改动,当事人要修改借条应当经过对方的同意,否则该修改行为是无效的,当事人之间签订借条,应当包括借款人和出借人的法定全...
借条债权人不能私自改动。债权人单方面修改行为是无效的。 当事人协商一致,才可以变更借款合同。单方改动违反了意思表示真实原则,该改动行为是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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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逃跑属于违反债务合同的行为,债权人应当向公安机关报案。私自拿走债务人物品侵犯了债务人的财产权,属于违法行为。这是两码事,不能以欠债逃跑为由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本质上是违法的。总的来说,债权人未经债务人允许私自拿走债务人财物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1、拿走债务人的东西抵债时,债务人如果不在场,则债权人有可能涉嫌构成盗窃罪,除了民事责任外,还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2、如果债务人在场并加以阻拦,且债权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进行威胁等手段,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虽然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但是,如果构成故意伤害等其他犯罪的,则仍然会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即使没有达到刑事责任的程度,债务人仍有权基于物权法等相关规定,依法追究债权人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3、尤其需要强调的是,极个别债权人为了达到索债的目的,会控制债务人的行动自由,也就是常见的“不给钱,就不让走”,这种行为涉嫌非法拘禁罪。本人曾遇到过一个案子:小李出于哥们义气在自己没钱的情况下,向别人借款5000元再转借给张某;后张某不还,并一直刻意逃避小李。一日,小李终于找到了张某,张某还是不还钱,小李就不让他离开。后来,张某报案,小李被依法刑事拘留,后来被法院判处6个月的有期徒刑。 4、债务人在场并未拒绝或阻拦的,可以视为债务人默许债权人实施上述行为。这时,债权人一般不需承担法律责任,可视为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债务人同意以物抵债。但是,这种情况,在实务中比较少见。
1、借条债权人不可以私自改动,当事人要修改借条应当经过对方的同意,否则该修改行为是无效的,当事人之间签订借条,应当包括借款人和出借人的法定全名,借款的具体金额等内容。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八条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六百六十九条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不能,单方面修改行为是无效的。债权人与债务人协商得到债务人同意就可以修改借条,没有协商私自修改不具有法律效力。借条正常情况下应该是由借款人(即债务人)向出借人(即债权人)出具,并由债权人持有,债务人无法修改借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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