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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刑事案件简易程序的适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二)被告承认犯罪行为,对...
这样理解也不算错,但应该倒过来说,实际上,是因为案情简单,要判刑很轻,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r《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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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是: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二、被告承认自己的犯罪行为; 3、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的; 四、被告对简易程序的适用没有异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简易程序只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小的简单民事案件。其中,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可以提供可靠的证据,无需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来判断事实,区分是非;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责任的承担者、权利的享有者和明确的关系。无争议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和诉讼目标之间没有原则差异。这是构成简单民事案件的三个必要条件。没有任何条件,就不能作为简单民事案件进行简单程序审理。
适用的案件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74条以及最高院、最高检、司法部在2003年3月下发的《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废止)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案件, 2、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 3、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4、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5、被告人及辩护人对所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一般来讲,简易程序只适用于一审程序、基层法院,同时都是对于一些比较简单、没有争议、犯罪嫌疑人也认罪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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