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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局行政部门提岀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卫生行政部...
需要45天。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学会应当自收到当事人提交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材料、书面陈述和答辩之日起45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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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全文》第十二条)。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之日起45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第三十七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全文》第十二条)。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之日起45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第三十七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全文》第十二条
1、一旦发生医疗纠纷,患者及其家属有权在事故或不良后果发生后一年内对医疗事故或事件进行鉴定。2、患者死亡的,其家属应当在患者死亡或者收到尸检报告后15天内提出医疗事故或者事件的鉴定。尸检申请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提出,由当地卫生局指定的病理解剖部门进行。3、医疗纠纷双方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4、双方对鉴定结论无异议的,可以协商处理方案;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区、县或医科大学申请处理。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双方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省、自治区或者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所在省、自治区或者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或者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到处理决定或者复议决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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