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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司法鉴定效力优先的结论有: 1.合法来源的鉴定结论效力优先; 2.符合规格的鉴定结论效力优先; 3.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效力优先;...
法定鉴定部门是指由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或规章规定享有司法鉴定权的鉴定部门。决定(草案)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有鉴定职能的组织接受委托从事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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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结论的效力有: 一、合法来源的鉴定结论效力优先; 二、符合规格的鉴定结论效力优先; 三、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效力优先; 四、本部门委托鉴定的鉴定结论效力优先; 五、距案发时间近的鉴定结论效力优先; 六、对实物的鉴定结论效力优先。
司法鉴定结论的效力: 1、合法来源的鉴定结论效力优先; 2、符合规格的鉴定结论效力优先; 3、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效力优先; 4、本部门委托鉴定的鉴定结论效力优先; 5、距案发时间近的鉴定结论效力优先; 6、对实物的鉴定结论效力优先; 7、资质高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出据的鉴定结论效力优先; 8、重新鉴定的鉴定结论效力优先。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四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委托鉴定事项、鉴定材料等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鉴定用途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对于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满足鉴定需要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经补充后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
司法鉴定有法律效力的优先鉴定有以下情形: (一)合法来源的鉴定结论效力优先。 (二)符合规格的鉴定结论效力优先。 (三)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效力优先。 (四)本部门委托鉴定的鉴定结论效力优先。 (五)距案发时间近的鉴定结论效力优先。 (六)对实物的鉴定结论效力优先。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一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办案机关的司法鉴定委托。 第十二条规定,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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