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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借款为名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非法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应当认定为受贿。具体认定时,不能仅仅看是否有书面借款...
主要看借用人和出借人之间的关系,例如出借人和借用人为多年好友并且平时来往频繁,包括经济往来,曾经发生过钱财或物品的正常借用关系,再加之此次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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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所以出现新型贿赂,与相关制度还没有跟上有关。和以往的贿赂局限于传统的“财物”界限和范围不同,新型贿赂已开始向财产性利益和非财产性利益领域延伸。
打借条形式的受贿并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 借条是指借、贷双方在设立权利义务关系时,由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的债权凭证。借条是一种期待性利益的债权。 受贿罪的犯罪对象包括金钱和实物,也包括其他可用金钱计量的财产性利益。借条具有财物属性,可以成为受贿罪的犯罪对象。 需要指出的是借条是一种以给付金钱为内容的债权,行为人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借条,虽然没有现实兑现,但是该借条是财产性利益,而且具有实现的客观可能,所以构成受贿罪的既遂。
受贿罪成立如何认定,受贿罪成立即是被认定为贪污罪。贪污罪是否成立就是法律上所说的既遂和未遂。根据本法第20条至第24条规定,区分受贿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应从贿赂是否到手为界。其理由是:首先,受贿犯罪可分承诺受贿、接受贿赂、行为人谋取了某种利益三个阶段。承诺属犯意表示,为行贿人谋取利益是受贿的交换条件,唯有接受并拿到贿赂,才是受贿人追求的直接结果。因此,受贿人收受了贿赂,即意味着实现了犯罪的目的,从而构成犯罪既遂。其次,根据本法规定,受贿罪犯罪构成只需要一个行为一种故意则为齐备,即有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的行为和相应的故意。至于行为人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否成功,不影响法定的构成要件,因而也不影响受贿既遂的成立。第三,以贿赂是否到手作为区分受贿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同样适用于索取贿赂的情况。索贿而未得到贿赂,仍然说明行为人没有达到犯罪的目的,符合本法关于未遂的法定要件。那种认为一经实施索贿行为就构成受贿既遂的观点,是缺乏理论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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