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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务院监察机关对下列机关和人员实施监察:(一)国务院各部门及其公务员;(二)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三)省、自治区、人民政...
1、国务院监察机关对下列机关和人员实施监察:(一)国务院各部门及其公务员;(二)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三)省、自治区、人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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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务院监察机关对下列机关和人员进行监督:(一)国务院各部门及其公务员;(二)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对下列机关和人员进行监督:(一)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公务员;(二)本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三)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领导。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也对辖区内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的公务员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员进行监察。3、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在下一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办理监察事项;必要时,还可以在各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办理监察事项。监察机关之间对管辖范围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监察机关确定。
1、国务院监察机关对下列机关和人员实施监察:(一)国务院各部门及其公务员;(二)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三)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对下列机关和人员实施监察:(一)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公务员;(二)本级人民政府及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三)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监察机关还对本辖区所属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的公务员以及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3、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办理下一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必要时也可以办理所辖各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监察机关之间对管辖范围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监察机关确定。
监察机关行政复议规定是::《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六条等规定,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即可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是对公民实体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的行为。监察机关对举报事项的处理行为对举报人实体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监察部〈关于咨询刘某所提申请是否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问题的函〉的复函》(国法函〔2003〕5号)也已确认:“行政监察机关为履行政纪监督职责作出的行政处分决定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包括对相关举报事项的处理决定),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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