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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的,债权让与是相对的无因行为,原因的有效与否并不影响债权让与的效力,债权让与的原因无效时,债权人可依不当得利的规定请求受让人利益之返还...
债权转让是负担行为。债权行为是相对于物权行为而言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以债之发生为内容、并以债权和债务的取得和负担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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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的,债权让与是相对的无因行为,原因的有效与否并不影响债权让与的效力,债权让与的原因无效时,债权人可依不当得利的规定请求受让人利益之返还。并认为债权让与的无因性不是绝对的,而是可由当事人依约定予以排除。 2、债权让与别名又称债权转让,是指债的关系不失其统一性,债权人通过让与合同将其债权转移于第三人享有的现象。债权让与,是指不改变债权关系的内容,债权人通过协议而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转移于第三人的行为。其中,债权人称为让与人,第三人称为受让人。 3、《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七条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第五百四十八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无论主体、客体、内容、形式,债权转让都应受到限制。 一、主体方面的限制。 合同债权可以转让,但转让主体没有限制。因此,可以理解为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处置债权,无论其性质和形式如何。 二、对客体方面的限制。 合同的对象可以是事物、行为、智力成果。但是,合同债权的对象主要是行为,即债务人应为的特定行为。行为有很多种,有些行为是可以替代或替代的,比如没有技术含量和具体要求的行为:有些行为是不能替代或替代的,比如与行为人的声誉、技能、能力密切相关的行为。如果这种行为由他人行使,肯定会影响合同的目的。 三、内容方面的限制。 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或订立合同后,可以特别约定禁止任何一方转让合同权利。只要该协议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社会公共道德,就可以产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违反协议转让合同权利都将构成违约。因此,合同内容有特别约定不得转让的合同权利,不得转让。
险代位权本质是属于债权转让的性质,它是被保险人将自己向第三人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行使权利。 保险公司行使代位权应在保险金已经支付的情况下进行,且追偿的金额不得大于已支付的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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