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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骑车出事故当场死亡,按城镇标准赔偿

2022-10-26
酒后骑车出事故当场死亡2006年2月7日,家住日照市XX的农民A酒后驾驶两轮摩托车沿日照市新良路由西向东行驶时,与头东尾西停放在路上的大货车追尾相撞,A当场死亡。交警部门认定A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大货车驾驶员徐某负次要责任。双方该责任认定结论无异议,但对按照农村居民还是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赔偿金产生争执。后A的近亲属向东港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徐某的雇主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赔偿损失15万余元(按40%赔偿比例)。徐某的雇主则认为A系农村居民,应按照农村居民的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农村户口按城镇标准赔偿东港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针对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分别确定了不同的赔偿标准,这是考虑到当前我国城乡差别的实际情况而制定的。但随着山东省城镇化水平的提高,城乡差别逐步缩小,特别是现在山东省已经取消了户口性质的划分,而统一实行城乡户口统一登记管理,因此,从最大保护受害者利益的角度出发,在两种赔偿标准交叉存在的情况下,可以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即对农村居民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最后,法院判决徐某的雇主赔偿死者A的近亲属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近8万元(按照30%的赔偿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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