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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前工伤保险条例并没有明确规定伤残鉴定有有效期的,但是工伤认定的期限是用人单位30天,受伤职工一年的,从受伤之日起开始计算的。 2、《工...
所谓一年的时效,劳动者及其近亲属和工会申请工伤认定时效为一年,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为一年。《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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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从业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十八条(工伤认定申请材料)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从业人员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除提交本条前款要求的材料外,还可以提交用人单位、相关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已有的证明材料。
劳动者在工作或视同工作过程中因操作不当或其它原因造成了对人身的侵害,为了鉴定该侵害的主体而对过程进行的定性的行为。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一般由劳动行政部门来确认。工作中事故发生后,单位应在30日内(时限)申请工伤认定,超过30天不超过1年(时效)单位也可申请,但工伤认定之前的费用由单位承担。单位不为职工申请认定,职工或者近亲属可在1年内(时效)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认定。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工伤认定申请表在填写之前,先看下下面的内容: 1、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体工整清楚。 2、申请人为用人单位或工会组织的,在名称处加盖公章。 3、登记号由受理工伤认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填写。 4、发生事故时间一栏,职业病者,按职业病初次确诊(鉴定)时间填写。 5、工种(职业)一栏,企业职工填写工种(或工作岗位)类别,事业单位职工填写职业类别。 6、受伤情况一栏,应写清事故经过、地点、当时所人事的工作、原因以及伤害部位和程度。职业病患者应写清从事何种工种有害作业、起止时间、诊断机构。 7、诊断结论一栏,填写初次诊疗的医疗机构作出的诊断结论。对于工伤认定申请时初次诊疗仍未出院的,为入院诊断结论。职业病的,填写职业病名称。 8、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应当提交合法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职工受伤害时初诊诊断证明书,或者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受伤害(或患职业病)职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或其他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受伤害职工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属于下列情况应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1)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2)由于机动车事故引起的伤亡事故提出工伤认定的,应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不属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提交相关部门的证明。 (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或其他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认定因工死亡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4)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 (5)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交有效证明。 (6)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专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应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旧伤复发的确认证明。 (7)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提交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查询证明。 (8)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9)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或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提交事故的相关证据材料。对因特殊情况,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应书面说明情况。
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2.意思就是单位已经超过了工伤认定的申报时间,必需以个人名誉向社保局工伤科申报,请提供如下资料:(一 f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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