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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情况下,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为14天,自当事人进拘留所的第一天开始进行计算。在当事人被刑事拘留的期限之内,公安机关需要向检察机关上报,其中...
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被采取强制羁押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称之超期羁押。拘留期限为公安机关最长37天的逮捕最长拘留期限为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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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逮捕,事实清楚,证据充足,经检察院批准逮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2、释放,针对的是无罪或证据不足的情形,即没有证据证实或证据不足以证实其所涉的罪行。 3、释放,同时处行政拘留(可以折抵,不需要再执行行政拘留),针对的是罪轻,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要追究行政责任。 4、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针对的是没有逮捕必要和证据不足,需要继续侦查的。
并不是所有的刑事拘留必须满37天,如果认为刑事拘留必须满37天就是一个错误的认识,37天是在特殊情况下,是延长了公安机关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而形成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特殊情况下公安机关申请批准逮捕的最长期限是30天,这是最长期限,不是必须拘留30天。由于特殊情况,公安机关要求人民检察院审批的最长期限是30天,人民检察院提出审批意见的最长期限是7天,这样就产生了37天的概念。刑事拘留37天后,第一种情况是事实清晰,证据充足,经人民检察批准逮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种情况是无罪或证据不足的情况,也就是说,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或证据不足以证明涉及的罪行,应该无罪释放。第三种情况是罪轻,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要追究行政责任的,应该处以行政拘留。第四种情况是没有逮捕必要或者证据不足,需要继续侦查的,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路途时间是否要计算在拘留期间内存在一种错误认识,认为押解途中的时间不应算刑事拘留时间,刑事拘留转行政拘留时间折抵。其理由是《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期间的时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 《刑事诉讼法》第79条第3款中的“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是指,1、公安司法机关向当事人邮寄送达诉讼文书、当事人向公安司法机关邮寄送达诉讼文书以及公安司法机关之间传递诉讼文书在路途上所占用的时间;2、公安司法机关从异地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归案,讯问、通知等期间应当将路途中的时间扣除。另外,从立法的精神出发,拘留、逮捕本质上是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押解的过程也是限制人身自由的过程。因此,在计算拘留、逮捕期间时,应当将押解路途时间包括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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