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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非因律师过错...
1、民事案件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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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民事诉讼需要撤诉,那么需要在法院宣判前,撤诉人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通知人民法院撤回民事诉讼要求。申请撤诉的条件: (1)申请人必须是原告、上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经原告特别授权的诉讼代理人也可以提出撤诉申请;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也可以提出撤诉申请。但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申请撤诉不影响原告和被告之间本诉的进行。 (2)撤诉必须是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原告处分自己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除非原告有明确的意思表示,任何人不得强迫原告申请撤诉,审判人员也不得以任何借口,动员原告申请撤诉。 (3)撤诉必须合法。申请撤诉的时间必须是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宣告判决之前;申请撤诉的人必须是有申请撤诉权的人;申请撤诉在实体上不得有规避法律的行为,不得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有损于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 (4)撤诉必须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当事人行使处分权,必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进行审查,申请符合条件的,裁定准许撒诉,案件审理终结;申请不符合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案件继续审理。
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行政诉讼中原告申请撤诉有两种情况:一是原告在行政机关未撤销、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下申请撤诉。二是原告在行政机关撤销、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下申请撤诉。两种申请都须经人民法院裁定准许。人民法院裁定是否准许撤诉的原则,主要有三点: 1.原告撤诉是否损害国家、社会利益或他人权益; 2.案件撤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3.撤诉是否反映原告的真实意志,有没有外力强迫或不正当干预的因素影响。行政诉讼原告撤诉的条件撤诉是在人民法院对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撤回起诉的诉讼行为。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可以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但是一经诉讼,原告便不能随意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申请撤诉必须经过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其原因是:1.撤诉应以不损害国家、社会利益或者他人的权益为前提。在有的情况下,虽然原告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行政的侵害,但在起诉以后,由于种种顾虑,放弃应主张的权利,申请撤诉。2.撤诉应以行政机关撤销、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为前提。行政机关撤销、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目的是纠正原具体行政行为的错误,使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如果偏离了这个目的,违背了依法行政的原则,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原告撤诉,就规避了法律对其的制裁,显然是不能允许的。所以,对原告撤诉申请的审查,还包含了对被告撤销、改变其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这种审查对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权力是非常必要的。《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若为普通程序审理,法院将退回其缴纳诉讼费的一半;若为简易程序审理,缴纳诉讼费时已减半收取,故法院将不予退回其缴纳的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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