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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破产债权的含义应分为广义和狭义。广义的破产债权确认包括整个破产债权确认过程,是指债权人通过破产程序向有权主体(人民法院)申报债权,有权主...
1、普通债权不是破产债权,破产债权是指在破产宣告前成立的,对破产人发生的,依法申报确认并得由破产财产中获得公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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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这些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 (一)行政、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二)人民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应付款项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 (三)破产宣告后的债务利息; (四)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所支出的费用; (五)破产企业的股权、股票持有人在股权、股票上的权利; (六)破产财产分配开始后向清算组申报的债权; (七)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 (八)债务人开办单位对债务人未收取的管理费、承包费。
破产债权,是指在破产宣告前成立的,对破产人发生的,依法申报确认并得由破产财产中获得公平清偿的财产请求权。破产债权具有以下特征: (1)基于破产宣告前的原因成立,这仅是一项一般原则,在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某些债权虽发生于破产宣告之后,仍得为破产债权; (2)是对破产人发生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或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3)为财产上的请求权,即必须是表现为金钱或得折算为金钱的债权,具有人身性质的财产权利不得作为破产债权; (4)可强制执行,故已过诉讼时效之自然债权或非法债权不得为破产债权; (5)依法申报登记并取得确认,有权在破产程序中受偿。对破产债权的范围,各国破产法均明文予以规定。
破产债权是指在企业破产宣告前成立的财产请求权,依法申报确认破产人,并取得破产财产公平清偿。有五个特点: 一、基于破产宣告前的原因; 二是破产人无财产担保的债权; 三、财产请求权; 四、强制执行; 五、依法申报登记并取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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