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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侵权适用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在我国的著作权利的保护中,我国的作品一经发表便自动获得著作权的保护,侵犯著作权是要受到法律惩罚的,但...
我国对于著作权侵权的归责原则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根据《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因自己的过错损害他人著作权的,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事实上,大多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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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过错原则:根据一般规定及著作权法的具体规定,过错是著作权侵权认定中的一项原则。 2、损害原则:侵权行为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该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无损害后果的行为,不构成侵权行为。由于侵权行为总是与损害后果相联系,因此一些学者将侵权行为称为侵权损害。
修正后的《著作权法》第52条规定,著作权侵权的归责原则如下“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复制品的发行者或者电影作品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这里显然采用的是过错推定责任,即如果“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而反之,如果能证明其有合法来源的,则不负法律责任。
著作权归作品的创作者所有。依据《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第十二条: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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