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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民上岸补贴条件有哪些

2021-10-28
第一,资金筹集。渔民上岸安居工程资金以渔民自筹为主,中央和地方政府给予适当补贴,并通过银行信贷和社会捐赠等多种渠道筹集。地方各级政府应加大资金投入,将以船为家的渔民上岸安居工程的地方补助资金和项目管理经费纳入年度预算。引导金融机构通过制定贴息、担保等政策措施,为渔民上岸安居提供贷款。通过捐赠和资助,鼓励社会力量支持以船为家的渔民上岸安居。相关县(市、区)要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将经济适用房农村危房改造、扶贫安居等与以船为家的渔民上岸安居工程有机衔接,提高政策效应和资金使用效益。第二,补贴标准。中央政府对以船为家的渔民上岸安居给予补助,无房户,D级危房户和临时房户均补助2万元,C级危房户和现有房屋不属于危房但住房面积狭小的户均补助7500元。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安排和落实相应的财政补助资金。省级人民政府配套补助资金不得低于中央补助资金的50%,市、县级财政也应当给予适当补助,减免工程建设相关费用,并根据安置方式、成本需求、补助对象自筹资金能力等不同情况,制定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分类补助标准。第三,补贴对象。以船为家的渔民上岸安居工程的补助对象根据长期作业地点确定,2010年12月31日前登记的渔民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列为补助对象:一是长期以渔船(包括居住船或兼用船)为居住地;二是没有自有住房或居住危房,临时住房面积小(人均面积小于13平方米),不能纳入现有城镇住房保障和农村危房改造范围。

相关法规

《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工程的指导意见》 第二条第四款多渠道支持渔民上岸安居。在尊重渔民意愿和方便渔民生产生活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现行有关城乡住房保障政策,统筹协调,多渠道支持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凡能够纳入现行有关城乡住房保障政策支持范围的,优先纳入现行相关政策解决;对于无法纳入的,通过实施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工程解决。要将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工程纳入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范围,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管理,同等享受相应的土地、税收、贷款等优惠政策,鼓励地方和渔民加快实施进度。 第二条第五款合理选择上岸安置方式。实施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工程要根据渔民户籍、居住现状、经济条件、地理位置等情况,尊重渔民意愿和方便生产生活,合理选择新建、翻建、扩建、修缮加固、补助购房等多种安置方式。原则上,无房户以新建和补助购房为主,危房户按危险等级以翻建和修缮加固为主,临时房户以翻建为主,既有房屋不属于危房但住房面积狭小户以扩建为主。新建房安置要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小规模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相结合的办法,宜聚则聚、宜散则散,尽可能将渔民安置到长期作业地邻近的城镇村。新建、翻建、扩建和修缮加固房屋原则上以渔户自建为主,渔户自建确有困难且有统建意愿的,地方政府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帮助渔户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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