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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反高速公路通行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以二百元罚款:(一)不按规定停车的;(二)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三)试车或者学习驾驶机动车的;(四)正常情况下驾车低于规定最低时速行驶的;(五)载货汽车车厢载人的;(六)遇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不按规定行驶的;(七)驾驶禁止驶入的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的;(八)车辆发生故障后不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的;(九)机动车从匝道进入时妨碍已在高速公路内的机动车正常行驶的;(十)在匝道、加速车道、减速车道上超车的;(十一)骑、轧车行道分界线或者在路肩上行驶的;(十二)非紧急情况下在应急车道上行驶的。
有下列行为的,按以下规定处罚:(一)未取得机动车、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被暂扣期间驾驶营运汽车的,处以二千元罚款;(二)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被暂扣期间驾驶非营运汽车的,处以一千元罚款;(三)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被暂扣期间驾驶拖拉机、摩托车等其他机动车的,处以二百元罚款;(四)将营运汽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被暂扣期间的人驾驶的,处以两千元罚款;(五)将非营运汽车交给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被暂扣期间的人驾驶的,处以一千元罚款;(六)将拖拉机、摩托车等其他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被暂扣期间的人驾驶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机动车不得安装、使用妨碍交通安全的光电设备、高音喇叭、大功率音响或者影响交通管理设施功能、影响其他车辆安全通行的装置。不准违反规定在车辆上安装搭载人员的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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