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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千元到1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到1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5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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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千元到1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到1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5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诈骗数额在第一条规定中,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量刑的 (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2、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至1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数额在20万至30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 3、对共同诈骗犯罪,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处罚。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或者金融机构信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金融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在为金融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设立的相对确定的判断标准中,将控制条件作为第一层面的判断标准(即通过对行为人控制或者准备控制他人财物的行为的合法性分析,首先确认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可能性),将失控条件作为第二层面的判断标准(即考察其心理上对使财物完全脱离权利人的有效控制是否具有明确的追求,以此作为决定性条件),基本形成了一个完整的判断体系。数额在公安机关对金融诈骗犯罪进行查处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是否具有特定的数额是决定是否作为诈骗刑事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2001年4月1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追诉标准的规定》),对于金融诈骗犯罪和经济犯罪中涉及到“数额”的犯罪基本都作了具体的规定,达到这一数额的,才能构成刑事犯罪立案、追诉,追究刑事责任;未达到《追诉标准的规定》中的数额的,不构成刑事犯罪,只能作为一般违法行为追究相应的民事或行政责任。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第五十三条信用证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 (三)骗取信用证的; (四)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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