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⒈收购意向的确定(签署收购意向书)。 ⒉收购方作出收购决议; ⒊目标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其它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 ⒋签订收购协议。 5.对目标公司开展尽职调查,明确要收购对象的基本情况。
1、要约收购:1、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达到30%时,继续收购的,应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不是部分股东)发行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部分股票的要约。2、公告:收购人在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日起15日后,公告其收购要约。3、期限不得少于30天,不得超过60天。4、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5、收购备案期满15天内,收购方不得更改收购备案条件。(经批准,可变更)6、收购要约提出的各项收购条件,适用于被收购上市公司的所有股东。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在收购期限内,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也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入被收购公司的股票。二.协议收购:1、达成协议后,收购人必须在3日内将该收购协议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予公告。公告前不得履行收购协议。2、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收购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收购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公司收购的方式: 1、现金收购。现金收购是一种单纯的购买行为,它由公司支付一定数额的现金,从而取得目标公司的所有权。现金收购主要有两种方式:以现金购取资产和以现金购买股票。 2、用股票收购。股票收购是指公司不以现金为媒介完成对目标公司的收内,而是收购者以新发行的股票替换目标公司的股票。 3、承担债务式收购。在被收购企业资不抵债或资产和债务相等的情况下,收购方以承担被收购方全部或部分债务为条件,取得被收购方的资产和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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