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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先,要有行为人的供词,被害人陈述,目击证人的证言 2.其次,要收集证明行为人实施犯罪的行为,比如现场勘查笔录,视听资料,电子书籍。 3...
犯罪未遂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一定是不追究刑事责任。涉嫌强奸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未遂犯可以从轻处罚。相关规定:《刑法》第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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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有行为人的供词,被害人陈述,目击证人的证言。 其次,要收集证明行为人实施犯罪的行为,比如现场勘查笔录,视听资料,电子书籍。 再次,要有犯罪结果没有发生,包括书证、物证。通过对行为人、被害人、目击证人的讯问和询问,对现场勘查并制作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确认作案现场。 提取物证、书证、电子数据、视听资料等证据,聘请专业机构进行鉴定,用这些证据来证实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是因为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犯罪结果没有发生。 【案例】 2006年10月24日,被告人郭某某同赵某(另案处理)联系后,和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车辆到河南省某市某某市场某某汽车站停车场,赵某将车开走装了28件(1400条)白皮内部供应“某某”卷烟,并将该批卷烟卖给郭某某,郭某某准备往某地销售。张某某和郭某某驾车行至该市某某高速公路某某站时被该市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查获。经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28件卷烟价值63000元。经河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该卷烟为假冒伪劣卷烟。郭某某和张某某二人均未办理烟草零售许可证。 【判决】 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张某某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已构成了非法经营罪,系未遂,可以从轻处罚。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郭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鉴于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危害社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郭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假冒伪劣卷烟1400条予以没收。一审宣判后,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经河南省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犯罪未遂取证可以搜集目击证人的证言以及证明犯罪结果没有发生的物证、书证等。行为人的供词,被害人陈述也可以作为证据。《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首先,要有行为人的供词,被害人陈述,目击证人的证言。 其次,要收集证明行为人实施犯罪的行为,比如现场勘查笔录,视听资料,电子书籍。 再次,要有犯罪结果没有发生,包括书证物证。通过对行为人、被害人、目击证人的讯问和询问,对现场勘查并制作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确认作案现场。 提取物证书证电子数据视听资料等证据,聘请专业机构进行鉴定,用这些证据来证实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是因为行为人意志以外对原因,导致犯罪结果没有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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