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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受害方可以自行垫付医药费。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在一些特别情况下,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 首...
法律没有规定,肇事人必须垫付医药费。发生交通事故,肇事责任方未支付医药费,而家属无力承担受害者的医疗费用时,由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和道路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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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由此可以看出,如果发生医疗费纠纷: 首先是医疗机构要先抢救, 其次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支付(1万元),也可以协商由对方先行垫付,当然己方也可以垫付, 最后凭医院发票要求赔偿,如果对方垫付的,可以在以后赔偿款中扣除,都没有的,还可以申请救助基金。
先垫钱还是最后赔钱就是因人而异的,大可不必细究太多,全凭自愿。因为你现在垫付费用的发票出院结算的时候也是要收回,把所有付费发票集齐换取一张总额发票的,所以保险起见还是要写收条的,以免出现扯皮。护理和吃饭钱,护理最后可以开护工发票或者按标准来进行计算,吃饭钱也有“住院伙食补助”这个理赔项目,你可以先垫付费用(最好写明用途)或者让他自己出最后一起理赔。
一、法律并没有规定,像你这种情况,你有先期垫付的义务。但从道义的角度,适当垫付一部分,也是可以的。但不能全部或垫付大部分。二、因事故认定还没有下来,因此无法计算相关的赔偿问题。三、建议事故认定下来后,带齐材料后,向律师咨询,以便为后续的协商等等问题做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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