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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
债务人无力偿还又有两种不同的情况: 1、一种是暂时无力偿还。如属于这种情况,由债务人分期偿还。 2、另一种是永久无力偿还。如果是永久无力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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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由此可见,债务人必须偿还债务是肯定的。实践中,债务人无力偿还又有两种不同的情况:一种是暂时无力偿还。如属于这种情况,可按照上述《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由债务人分期偿还。另一种是永久无力偿还。如果是永久无力清偿的话,则只能就债务人的个人现有财产来清偿。民事连带责任不赔钱,对方会申请法院查封房产,申请强制执行的。
1.法院判决书已下达一个月,已生效,法院判你们承担连带责任,若你们不履行,届时对方可能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建议先弄清楚法院判决书中让你们承担连带责任的依据,是在你们收取管理费或得到经济利益的范围内进行的赔偿,还是其他的理由。 3.实践中,对于有偿的挂靠,发生交通事故时,对赔偿主体的认定有以下情形: (1)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作为共同的民事赔偿主体,承担无限连带损害赔偿责任,即使你们合同中约定被挂靠人对交通事故的后果不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由挂靠人作为民事赔偿主体,被挂靠人不是赔偿主体,因为车辆为挂靠人实际所有并支配使用获取利益,应独立承担责任。 (3)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作为共同的民事赔偿主体,承担连带损害赔偿责任,但被挂靠人只在收取的管理费或获取的经济利益范围内承担。 4.
首先要看您当初担保时做的保证是连带责任保证还是一般责任保证。如果是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可以选择在债务人和保证人之间哪个容易执行,先执行哪个;如果是一般保证责任担保,那么首先要追索债务人的资产,全部抵偿之后的剩余债务再向保证人追索。 为银行贷款担保,银行有规定格式的担保合同,他们为了维护自身权益,一般都在合同中规定保证人要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您可以看一下当初的保证合同),因此估计连带责任是跑不了的了。关键是在法院判决后银行如何申请执行。如果银行觉保证人经济实力较强,有(甚至掌握了线索)现金资产(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等),代偿能力很强,就很有可能向法院申请先执行保证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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