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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当事人认为法院判决错误的,要视情况来确定该如何处理: 1、如果是一审判决尚未生效的,则可以在上诉期内(民事案件的上诉期为15天、刑事案件...
在现行法上,当涉及判决书中的法律文书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时,法院可以通过不可上诉的裁定补正错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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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判决书尚未生效,可以提出上诉; 如果判决书已经生效,可以提供证据证明判决书确有错误,向法院申请再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提出改正。 一、刑事判决书刑期计算错误的几种情形 1、侦查卷宗缺少被告人曾被羁押过的法律文书,造成刑期计算错误。侦查卷文书材料是记录对被告人实施的相关强制措施的凭证,也是法院计算被告人刑期起止时间的依据。如果缺少这些法律文书,自然会导致刑期计算的错误。 2、审判人员在制作判决书时,错误将强制措施的填写日期当作宣布执行日期而予以认定,造成刑期计算错误 3、打印过程中把被告人的刑期时间输入错误,却没有校对出来,法院在折抵刑期时,不准确存在有偏差。 二、造成刑期计算错误的原因 1、承办人员责任心不强。由于部分承办人员业务素质差或责任心不强,侦查人员不能全面有效地搜集犯罪嫌疑人曾被羁押的文书材料,审判人员在制作判决书时,不能准确核对被告人真正被宣布执行相关强制措施日期,对刑期的折抵不精确或不能很好掌握哪些应当折抵刑期,哪些不应折抵,对打印后的判决书不能认真仔细校对等,导致刑期计算错误。 2、领导重视不够。在案件诉讼环节中,部分庭长、负责人责任心不强,人权意识淡薄,只重视审查案件的定性、量刑等实质性问题,对刑期起止时间计算的正确与否不重视,且无相关把关审核程序,造成出现错误,侵犯押犯的合法权益。 3、监督不到位。公、检、法相互监督,一般只注重案件正确与否的监督,在涉及刑期计算方面的监督常被忽略。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不注意审查侦查卷中犯罪嫌疑人被羁押过的文书材料是否齐全。检察人员对判决书审查,不重视刑期起止时间计算是否正确。审判人员不注意审查起诉书中一些重要的期间信息是否准确,且常常照抄照搬,容易出错,没有起到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作用。
如果民事判决有错误,可以向有效判决的法院或上级法院申请再审。当然,再审期间,一般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作出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实有错误,认为需要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已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出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停书,上级人民法院已对下级人民法院作出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停书,发现确实有错误,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当事人数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市民的事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复审的,不停止判决,判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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