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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外省市迁入本市的户口,应向迁入地派出所交验的证明证件: (1)迁入人的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和居民身份证; (2)市局、分(县)局开具...
1、向迁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请; 2、迁入地派出所同意迁入; 3、向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迁出申请; 4、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户籍证明; 5、持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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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核准条件大中专院校及技校毕业生在我市就业或回原籍者。二、需审核证明材料 1、《派遣报到证》(复印件); 2、市人才交流中心、市劳动部门或市教育局出具的《入户证明》; 3、《户口迁移证》(回原籍入户者需原户口本或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4、《居民身份证》(如在院校未领证者,需有院校的相应证明;如遗失证者,需办理报失手续); 5、在本市就业的毕业生,需提供接收单位的证明及入户《户口籍》。
在户口迁入地同意接收当事人的户口入户的前提下,迁移户口的手续及证件,可以参照如下办理: 1,带上当事人的身份证、户口本、房屋产权登记证、购房合同、原始收据、社保证明、结婚证等证件(除前两项外,其他根据户口迁移类型不同,选择交验); 2,去户口迁出地的村(居)委出具同意户口迁移的证明; 3,去户口迁入地的村(居)委会出具同意接收户口的证明; 4,带上述证件及资料,去户口迁入地的辖区派出所申请迁移户口(有随迁人员的,填写随迁单),并领取户口“准迁证”; 5,再去户口迁出地的辖区派出所户籍科,申请迁出户口,并领取《户口迁移证》; 6,携带上述资料,去户口迁入地的辖区派出所户籍科,根据工作人员的提示,办理落户手续即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1、向迁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请; 2、迁入地派出所同意迁入; 3、向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迁出申请; 4、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户籍证明; 5、持户籍证明和相关证明材料(你的理由)前往迁入地的市级公安局户政科申请迁入; 6、户政科签发《准迁证》; 7、持《准迁证》回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迁出并开迁移证; 8、持迁移证、身份证去迁入地派出所入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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