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受贿罪的未遂形态应当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受贿罪客观构成要件的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情形。因此,区分受贿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
受贿罪的未遂形态应当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受贿罪客观构成要件的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情形。因此,区分受贿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1.否定说。认为行贿罪不存在未遂问题。即只要行贿人实施了给付财物的行为,不管国家工作人员是否收受,都应认定为既遂。因为,行贿罪在客观方面所要求的客观行为即给予财物的行为已经完成。 2.肯定说。认为行贿罪有未遂问题。理由是行贿罪既然是一种故意犯罪,刑法总则对故意犯罪规定的构成犯罪预备、未遂或者中止的一般原则,同样也应当适用于行贿罪。 3.区别说。认为行贿罪未遂实际上存在着两种情况,一是行为虽然是行贿罪未遂,但行贿数额可以确定的行贿罪未遂,这种情况应按行贿罪未遂追究刑事责任;二是行为人着手实施行贿行为,但行贿数额无法具体确定的行贿罪未遂,此种情况就无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践中,着手实行犯罪、犯罪未得逞、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是行贿罪未遂的三个不可缺少的特征,它们从不同侧面显示了行贿罪的本质。但是,具体到司法实践中,行贿罪的表现是纷繁复杂的。 我们应该针对具体的情况具体分析去把握行贿行为的罪与非罪、既遂与未遂。如司法实践中,在主动行贿的情况下,行贿罪的既遂未遂应以行贿人是否实际交付财物和是否请求受贿人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为标准。 行贿人实际交付了财物,并提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要求,应为行贿罪的未遂。至于行贿人所希求的“不正当利益”是否实现,不影响行贿罪既遂的认定。 此外,根据刑法第389条第3款的规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事实上,在行为人被勒索情况下,不存在行贿罪的既遂与未遂之分,而只有罪与非罪之别。
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九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61人已浏览
106人已浏览
181人已浏览
408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