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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1092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
一方恶意转移财产分割夫妻共有财产时可以要求过错方少分,并可以主张损害赔偿。我可以帮助到您,如有需要可电联。“” 1、离婚属于夫妻双方的权利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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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夫妻双方存在共同生活的事实,因而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有财产必然是我中有你,你中有我,即便是夫妻一方个人的私有财产也很有可能相互混同。而婚姻一旦走到尽头,就涉及到财产的分割问题。在离婚的实践中,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只能以诉讼当时已经查明的财产为准,有的当事人在萌生离婚之意时就有可能先下手蓄意将夫妻共同财产予以隐匿、转移、变卖等,而从离婚诉讼中获得不正当利益。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如何处理呢?一、如果是在离婚诉讼中发现对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行为,一经认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二、如果一方在起诉离婚时就夫妻共同财产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法院也作出了财产保全的裁定,同时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查封、扣押或财产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而另一方仍然实施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行为,人民法院这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如果是在离婚以后另一方发现一方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诉讼时效为两年,从一方当事人发现对方隐藏、转移共同财产等行为之次日起计算。相关法条链接:一、《婚姻法》第47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二、《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第三项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31条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47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相关案例:离婚存有“小金库”,私藏一方要“吃亏”案情回放:小刘和小赵因婚后性格不和,双方感情彻底破裂,打起了离婚官司。婚后夫妻共同存款由丈夫小赵保管,因此具体存款数额妻子不清楚。分割财产时,小赵很主动地向法院交待了两人几年来存下的存款数额。在小刘也认可的情况下,法院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双方都无异议。今年年初,小刘偶然间从朋友口中得知,小赵还有个“小金库”,他在单位存有年终奖金、单位集资等存款共计7.4万余元,而这些款项小赵在离婚时只字未提。小刘认为自己受到了欺骗,一怒之下将小赵推上了被告席,请求法院对小赵隐瞒、非法转移的共同财产作出处理。经审理法院认为,根据小刘提交的调查所得证据,能够证明小赵名下的存款数额,且以上存款均是在离婚前由小赵支取,属于恶意隐藏、转移的共有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法院依法判决小赵返还小刘5.2万余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双方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如果其中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其中一方利用伪造的债务关系,企图将伪造的债务变为夫妻共同债务,让另一方承担偿还责任,以侵占另一方财产的,法院将依法保护利益被损害的一方权益,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小赵明知自己名下仍有存款,但在法院调查时却明确否认,主观上具有恶意隐匿的故意。因此,法院在财产分割时对故意隐匿财产的小赵进行少分,以保护小刘的合法权益。在法院调查时,一定要如实陈述财产状况,不要心存侥幸心理,一旦“小金库”被发现,可能面临少分或不分相应财产的后果。
离婚后,两人婚姻期间取得的共同房产,一方不能卖掉。 《房屋登记办法》规定: 第十三条 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 共有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可以由相关的共有人申请,但因共有性质或者共有人份额变更申请房屋登记的,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 第三十二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一)买卖; (二)互换; (三)赠与; (四)继承、受遗赠; (五)房屋分割、合并,导致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六)以房屋出资入股; (七)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导致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第(四)项材料,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权利受损害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以防止自己的权利损失扩大。因未能及时制止上述行为而产生的扩大损失部分,由当事人自行承担不利后果。所谓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应当事人申请或者在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八条夫妻一方申请对配偶的个人财产或者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在采取保全措施可能造成损失的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财产担保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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