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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未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可以解除相关协议吗

2023-03-02
张某于2016年5月入职甲公司,双方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其中约定张某在终止与甲公司的劳动关系后,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期限为2年。竞业期限内,甲公司给张某一定的经济补偿,支付方式为本月三十一日前支付上月竞业限制补偿金。张某于2018年7月1日离职,甲公司按约定应于2018年8月31日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但浩瀚公司迟迟没有支付该补偿金。那么,张某可以请求解除该竞业限制协议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八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所以说,在本案例中,如果截止到张某起诉之日,甲公司已经有三个月没有支付经济补偿的,那么该竞业限制协议可以解除;但是如果没有超过三个月,该协议应当继续履行,法院可能会判决甲公司按月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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