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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失业保险缴费义务满一年;非自愿辞职。 离职之日起60日内,持职业指导培训卡、户籍簿、身份证、终止...
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市内城镇失业者,自与使用者终止劳动(录用)合同或者解除工作关系之日起60天以内,公司持有失业者文件和终止劳动合同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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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失业金领取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可领到失业保险金核发通知书,并在每月1-5日持通知书到街道或镇乡就业与社会服务中心签字领取。失业保险金是打卡发放,按月在当地领取。
被保险人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自愿性失业;(二)本人及单位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连续缴费满一年以上;(三)进行失业登记;(四)有求职要求并接受职业介绍和就业指导。 职工失业时,按以下程序申领失业保险待遇: 1、申领失业保险待遇,需在失业或劳动争议结案后六十天内,填写《失业待遇申报表》,并携带小一寸彩照两张、失业证明、户口簿(属干部、固定工身份的职工还须带个人档案)复印件来待遇计发科办理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手续。同时还需到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办理失业登记。 2、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的失业职工,每月7-9号(法定休息日顺延)必须带本人《失业待遇证》亲自来清远市社会保险局失业签到处签到,否则将停发当月待遇,以后也不予补发,连续二个月不来签到的,按重新就业处理,停发所有失业保险待遇。 3、失业救济金委托清远市工商银行统一于每月最后一天发放,失业人员凭存折到工商银行储蓄网点自行领取。 失业的被保险人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以下简称缴费年限)确定:缴费年限1至4年的,每满一年可领取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4年以上的,超过4年的部分,每满半年可增加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每次失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尚未领取完的失业保险金月份前后合并计算。 失业保险金按被保险人原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逐月计发。
1、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但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累计不足15年的,可申请领取失业待遇。 2、在领取失业金期间不能缴交养老保险,如缴交则视同就业,放弃领取失业待遇。 3、失业保险金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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