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1、监护权可以协商变更。 2、我国《民法典》规定,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对监...
协议变更监护权的,由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处理,协商好后签订监护权变更协议书。 根据法律规定,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监护权不能随意变更,需要满足一定的情形才可以。监护权的变更在目前的实际生活中主要表现为这样几种情形: (一)因委托监护而发生。委托监护是指监护人委托他人代行监护的职责。委托监护是一种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是被监护人的监护人与受托人之间关于受托人为委托人履行监护职责、处理监护事务的协议,须有监护人委托与受委托人接受委托的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受托人得履行的监护职责决定于委托监护协议的内容。 (二)因约定监护而发生。约定监护是法定监护人之间确定监护人的协议。约定监护不同于委托监护,因为委托监护是监护人与非监护人之间确定非监护人代行监护职责的协议,而在约定监护中,依当事人之间的协议所确定的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负监护人责任,其就是被监护人的监护人。在委托监护中,尽管委托人可以将监护职责全部委托给受托人,但即使在此情况下,受托人也不是监护人。也就是说,监护人不能依照委托监护的协议将监护人的资格转让给他人,他人也不能通过委托监护的协议来取得监护资格。因此,在委托监护中即使监护职责全部由受托人行使,监护人的监护资格也不丧失。委托监护和约定监护的发生所产生的法律上的效果直接关系到对监护责任的担负。所以研究其中的关系不仅具有理论意义,而且也具有实践意义。 二、监护资格能否抛弃或转让监护作为一种资格,可否抛弃从德国的民法规定看,拒绝担任监护人可以分为有理由的拒绝担任和无理由的拒绝担任。前者不承担民事责任,后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从理论上阐述,作为一项权利没有理由不准权利人抛弃或转让,但是作为一项职责,则不能不受约束的抛弃或转让。我国法律只规定了一般的监护人设立和丧失制度,没有明确监护权的抛弃或转让的规定,要完善我国的监护制度,使之尽量少发生纠纷,应当明确这样的抛弃或转让的限制。在资格问题上,由于法定监护突出的身份和法定因素,监护权利和义务的联系上也更为紧密,所以,因法定监护而形成的监护权利的抛弃要比其他更为严格。指定监护和委托监护,由于不是直接以身份关系为基础,因此权利抛弃和转让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当允许。
这样改变法定监护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三十一条规定,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既然有离婚协议,就应该按照协议处理,如果离婚后情况发生变化,当事人可以要求变更小孩的抚养关系。这可以由男女双方协商解决,并把变更协议报当初办理协议离婚的民政部门备案。如果协商不成,要求变更的一方可以就此向法院起诉。因此能否变更要看具体情况。根据法律: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二)对两周岁以上的子女,一方有下列情形的可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它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育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5、父母双方抚养条件基本相同,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情形也可以作为法院判决抚养归归属的一个参考条件。(三)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因此从你说的情况来看,你相对有利。对方无工作无收入,法庭是否考虑?是否对我有利?答:会考虑,对你有利。如果现在对方获得了孩子抚养权,房子的产权能不能要回来,当时答应对方的条件是否可以推翻?答:很难,基本不可能。补充回答1、孩子满10周岁,有权选择抚养人。2、因为现在房子没有过户,那么根据房产管理规定,现在的房产还是属于初始状态,如果是夫妻共有财产,那么就按共有财产分割,如果是一方财产,就直接过户给孩子不就得了,而且即使房子过户到孩子名下,那房子也不是你前妻的,在不是为了孩子利益的情况下,也无权处分该房子。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51人已浏览
151人已浏览
143人已浏览
111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