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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医保卡补办得的时间:政策限定社保卡的补办时限为45天,但因办卡人员集中、量大,办卡时限可能会延长,建议到街道解决临时卡以方便就医。另外...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曾经有过工作经验,但由于各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离开原来的公司,没有参加企业员工的基本养老保险,或者中断支付,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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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交通事故赔偿最新标准。一、居民收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9957、0元/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8804、1元/年。二、居民支出: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2606、0元/年。农村居民人均年度生活消费支出:9064、6元/年。以上数据来源于2017年甘肃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具体赔偿项目和计算公式:1、残疾赔偿金=诉讼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居民人均收入×残疾系数×赔偿年限。2、死亡赔偿金=被起诉法院所在地的年度人均收入×20年。3、葬礼费用=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员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4、被抚养人的生活费=被起诉法院所在地的人均年度消费支出×抚养年数。5、住院伙食补助费=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员工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6、医疗费赔偿金=诊疗费+医疗费+住院费+其他。7、错误劳动费=受害者错误劳动收入(天/月/年)×错误劳动时间。8、护理费=医疗当地护理人员同等级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9、残疾辅助器具费=适用普通器具的合理费用。10、交通费=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11、住宿费=国家机关一般员工出差住宿标准×住宿时间。12、营养费=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13、直接财产损失费=损坏财产的直接损失(需要鉴定)。14、精神损害费=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判决(原则上构成障碍)。
2016年养老金好消息不断,企业退休人员涨工资最新方案,全国31个省区市已全部完成了今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的工作,北京每月人平均养老金水平达到3050元排在首位。31个省市区上调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具体办法各不相同,一般采取普遍调整和适当倾斜两种方式。以湖南省为例,普遍调整,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10元,再按本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月基本养老金增加2元。适当倾斜,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月增加50元年满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月增加70元。在调整幅度上,各地基本按照国务院要求,上调幅度均为10%左右。以河南省为例,2013年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养老金1764元,2014年调整后月人均增加176元,增幅约为10%。从13年开始,养老金持续涨幅,对于退休人员而言虽没有在上班,但是这个工资却在涨。对于这持续增长的养老金,一部分的退休人员选择储蓄,一部分的退休人员却选择进行投资。当然大多数的中老年人会选择将养老金储蓄起来,以为给将来存个保障。但是另一部分选择投资的人就聪明很多。他们将多余的退休养老金进行项目投资,在保证自己有效存款的同时,将多余的养老金进行增值。
现将我省的规定转给你,请结合你的情况确定,同时如可补交,你要及时办理。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甘人社发[2010]72号 关于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未参加和中断缴费等问题的意见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妥善解决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以及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过程的一些历史遗留问题,针对各类人才市场、人力资源市场、劳动力市场等在经办职工中断缴费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过程中政策尺度掌握不统一、不一致等问题,为了切实维护广大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本着以人为本,统一规范的原则,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本意见适用于以下情况: (一)经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劳动、劳动保障部门)办理正式招工手续,后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因为工作调动落空中断劳动关系等)的固定工、劳动合同制工人(含计划内长期临时工、城镇户籍的临时工)未参保或中断缴费。 (二)、职工因自动离职、开除、除名、刑满释放后无公职等原因未参保或中断缴费。 (三)、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办理新参保手续。 (四)、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中断缴费以及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缴费年限不满15年。 (五)、企业职工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六)、参保人员办理转移接续手续时,以前年度缴费基数达不到全省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60%。 二、具体处理意见: (一)经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劳动、劳动保障部门)办理正式招工手续,后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因工作调动落空中断劳动关系)的原固定工、劳动合同制工人(含计划内长期临时工)未参保或中断缴费的,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 1、1995年12月31日前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因工作调动落空中断劳动关系)的原固定工,在本人自愿的基础上,可申请按企业在职职工身份和相应的缴费比例、缴费基数补缴1992年7月至1995年12月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含利息,下同),不补缴不计算缴费年限。1996年1月1日起可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2、1995年12月31日前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因工作调动落空中断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含计划内长期临时工、城镇户籍的临时工),在本人自愿的基础上,可申请按合同制职工身份和相应的缴费比例、缴费基数补缴自参加工作至1995年12月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补缴不计算缴费年限。1996年1月1日起可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3、1996年1月1日后,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因工作调动落空中断劳动关系)人员,在本人自愿的基础上,可申请按企业在职职工身份和相应的缴费比例、缴费基数补缴解除劳动关系(或因工作调动落空中断劳动关系)之前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补缴不计算缴费年限。解除劳动关系(或因工作调动落空中断劳动关系)后可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缴纳养老保险费。 (二)职工因自动离职、开除、除名、刑满释放后无公职等原因未参保或中断缴费、可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和相应的缴费比例、缴费基数补缴未参保或中断缴费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服刑期间不允许补缴),前后账户合并计算实际缴费年限。对中断缴费时间早于1996年1月1日的,只能补缴自1996年1月1日以后的部分。 (三)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中断缴费以及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按以下办法处理。 1、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最早缴费时间为1996年1月1日。 2、2009年12月31日前,已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中断缴费的,在本人自愿的基础上可申请补缴中断缴费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不得超过15年。下同)再办理正式退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按上述(一)、(二)、(三)条办法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时间截至到2011年12月31日,2012年1月1日后不再办理。 (五)对有工作单位的人员,不得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已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要坚决纠正,同时补缴因身份不同造成的缴费差额的本金及利息,退回工作单位按在职职工继续参保。 (六)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时,应按新的转移办法,在征得接收单位同意后方可办理。接收方应认真审核转移人员转入前各年度缴费基数,必须达到全省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60%,达不到的,应补足后再接收;无法返回原单位补缴的,应由接收方办理补缴事宜。 (七)2010年1月1日后凡城镇户口,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申请参保或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必须出具营业执照、收入证明、户籍证明、解除劳动关系文件等资料,经审核符合条件后办理参保登记并建立参保缴费档案。从参保之日起缴费并计算缴费年限,一律不得通过追缴以前年度缴费的方式延长实际缴费年限,对中断缴费不超过12个月的,在本人自愿的基础上,可申请补缴中断期间的缴费,超过12个月的不再补缴。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允许延长缴费至15年再办理正式退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农村户口在城镇居住的人员在政策没有规定之前暂不允许以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三、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认真指导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代办机构认真梳理存在的历史遗留问题并严格按上述意见认真予以解决。要加强领导,站在保民生、保稳定的高度,选派得力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以上相关工作。要加强宣传和告知工作,引导参保人员自觉维护自己的养老保险权益,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要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认真保留经办资料工作中遇到的特殊问题,请及时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汇报。 四、本意见下发后,原各市、州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一律按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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