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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正确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就有关适用法律的问题作出的相关解释。于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2003年12月26日颁布,2004年5月1日起实施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共计有三十六条具体适用规定。
建议请当地律师帮助代理,我这里给你提供一条法规: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2005]民他字第25号【批准部门】【批准日期】【发布日期】2006.04.03【实施日期】2006.04.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法规类别】民诉综合规定与解释【唯一标志】81612【全文】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 你院《关于罗金会等五人与云南昭通交通运输集团公司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所涉法律理解及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本案中,受害人唐顺亮虽然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为正确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主要内容有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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