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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对交通事故的调解结果不满意,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四条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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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要清楚,交警部门的调解,不是处理交通事故的必经程序,如果当事人双方一致申请的情况下交警部门才会接受调解,交警部门在调解过程当中,一般会做如下工作 (一)介绍交通事故的基本情况; (二)宣读交通事故认定书; (三)分析当事人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客观事实,并对其进行教育; (四)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当事人责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当事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五)计算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失总额,划分各当事人分担的数额。造成人身损害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计算。修复费用、折价赔偿费用按照实际价值计算,当事人对实际价值有争议的,由当事人委托具有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财产损失评估。
轻微交通事故是指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的,不涉及人员伤亡,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对于轻微交通事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合法、公正、自愿、及时的原则,并采取公开方式进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不再予以处罚;经调解各方当事人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送达各方当事人。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第六十六条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由各方当事人签字,分别送达各方当事人。调解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调解依据(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基本事实和损失情况(三)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数额(四)各方的损害赔偿责任及比例(五)赔偿履行方式和期限(六)调解日期。经调解各方当事人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送达各方当事人。
当交通事故调解不当时,交警可以通过起诉告诉双方解决。由于关于交通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选择调解,也可以选择起诉,在调解失败时,只能选择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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